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二)备案证明;(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七)投诉方式和途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