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地产经纪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