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