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