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