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