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