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