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买受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