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六条有效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