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