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