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七条有效接受国防教育的公民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学习国防历史和地理、人民防空等国防知识。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人民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