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四章 教育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任:(一)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宣传工作者、学校教师;(二)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以及民兵预备役骨干;(三)现役军官、军事院校的教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