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从下列人员中选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理论宣传工作者、学校教师;

(二)人民武装部门和人防战备部门工作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以及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现役军官、军事院校的教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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