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十条有效省、市(地区)、县(市、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国防教育工作。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本级军事机关和宣传、教育、体育、民政部门以及群众团体的人员组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