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