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