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