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售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