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举办犬类展览展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