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犬尸应当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