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犬类的展览展销活动。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