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