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