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