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