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