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