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