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