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

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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