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建设、商务、工业、财政、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