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