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抄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由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