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的三日内,将中标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