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参考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