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