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的;(三)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四)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