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三十条有效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亲属的;(二)是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投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回避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