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投标人有下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者,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三)与招标人在投标前商定投标报价;(四)与招标人商定在投标文件上加注标记;(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