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数量;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