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和数量;(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