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

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接受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预审结果。符合预审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其参加投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