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接受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通知预审结果。符合预审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其参加投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