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内容组织招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