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二十一条有效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的评标;(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