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三条有效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并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