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