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有效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