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