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条有效下列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二)使用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