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区道路管理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城区道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