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在城区道路上开设出入口的,由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情节轻微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