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的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